一、以下11种情况产生的医药费 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
3.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他杀、自残、交通肇事、集体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药费;
4.医疗保险IC卡挂失前及手续办妥后24小时内所发生的医疗费;
5.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因公和非因公人员)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开支;
6.住院患者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医疗费以及挂名住院、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所发生的医疗费;
7.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或所配药品不相符的药品费;
8.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药费以及超过规定的审批结算时限才报批的医药费;
9.未经昆明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的诊疗项目、自配制剂所发生的医药费;
10.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超过最高医疗服务基准价浮动幅度范围的费用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费;
11.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
二、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
(一)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项目类型 | 费用明细 |
服务项目类 |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 |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 |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 |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 |
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 |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 |
4.膳食费 | |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