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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政策

门诊慢特病政策

一、门诊慢性病

1.门诊慢性病病种和范围(23种)

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o~IIIo、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

2.医疗待遇 

  “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参保人自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3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居民参保人不设起付标准。符合病种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检查、治疗、化验等,职工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居民统筹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不设用药范围,必须是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

    每个自然年度内,患一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支付限额1000元,5000元封顶,其中精神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最高支付限额单独计算,不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二、门诊特殊疾病

1.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和范围(24种)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康复治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克罗恩病、肌萎缩侧索硬化(渐冻症)、特发性肺纤维化(IPF)、多发性硬化、特发性炎性肌病[皮肌炎、抗合成酶综合征、儿童(幼年性)多肌炎/皮肌炎、免疫介导坏死性肌病、线粒体肌病、包涵体肌炎、多发性肌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含系统性硬化病相关间质性肺疾病SSc-ILD)。

2.医疗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视同住院结算。对于符合条件的甲、乙类药品、检查、治疗、化验、耗材(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法定适应症)、在职、退休及医院等级的不同情况进行结算。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所有特殊疾病门诊按一次住院结算,即只需累计承担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职工880元、居民1200元(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与重型精神病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90%)。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